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2668号(老07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和润商厦物业用房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苏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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