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789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2JP8A,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99号附26-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9563875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2668号(老07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显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4877274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香国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