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异42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在本院执行北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21)京0111执3010案件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