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宋志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4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振义,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继端,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继先,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可超,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涵(系晏可超配偶),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波,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毕能,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铜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宏斌,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静,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海发,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需开阳里二区4号楼201室。
负责人:薛力夫,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北京朝龙新兴五金交电市场内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叶三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镇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安泰小区1号楼4层04西端办公02。
法定代表人:穆重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东,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院3号楼C612。
诉讼代表人:韩传华,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典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姚振义、姚继端、姚继先、晏可超、王海波、姚毕能、邱静、***、陆宏斌、邱海发、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乾亨公司)、北京鸿泉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伟业公司)、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必翼公司)、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6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在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晏可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姚振义、姚继端、姚继先、晏可超、王海波、姚毕能、邱静、***、陆宏斌、邱海发、四川乾亨公司、鸿泉源公司、六建公司、中消伟业公司、欧必翼公司、国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不支持**关于**在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权(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是普通债权人中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也是第一个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采取执行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制定国光公司案款执行分配方案时,明知**是国光公司普通债权人中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也是第一个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采取执行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应依法将**的案款分配顺位列在国光公司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前,也即**在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权(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在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案款分配时,首先应对**的债权进行分配,然后再按其他普通债权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予以相应的分配。因此,一审判决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其他规定驳回**的该项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认定晏可超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受让了对国光公司的建设工程债权及晏可超因受让该债权从而享有了该债权的从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晏可超对国光公司的债权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普通债权,该判决即便叙述了国光公司向晏可超借款的用途,但并没有认定晏可超是龙建公司对国光公司建设工程债权的受让方的事实,更没有确认晏可超对国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判决仅凭晏可超一审中提供的几份拼凑的无关的材料和陈述就认定晏可超从龙建公司受让了对国光公司的建设工程债权,就认定晏可超当然取得了该建设工程价款的从权利,也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认为,一审在生效判决之外超越职权非法赋予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其他权利存在错误。结合本案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确定晏可超对国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作为国光公司施工方债权人的龙建公司在大兴法院执行案件中,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也仅仅是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行使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因此,假如说晏可超真从龙建公司受让了龙建公司对国光公司的部分未诉建设工程债权,晏可超也不具有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主体资格;假如晏可超是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其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资格,但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来看,晏可超也并没有在上述批复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无论从晏可超对国光公司的案件性质还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来看,晏可超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制定的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将晏可超的民间借贷普通债权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对其进行了实际分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晏可超因受让龙建公司建设工程债权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明显违背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该判决结果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3.一审判决关于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制定的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尚未实际执行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判决第11页倒数第12行后半部分载明:“该案件分配方案尚未实际执行。”**认为,一审判决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从**提供的一审证据8及**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证实,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款分配方案出台前,已经向姚继先、晏可超等债权人进行了案款分配,且在**于2015年3月31日对上述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大兴区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仍按照该分配方案的比例违法向姚振义、姚继端、姚继先、晏可超等许多的普通债权人分配了合计数千万元的案款,由此导致国光公司破产管理人从大兴区人民法院接手国光公司后,国光公司未分配的案款仅剩余4700万元左右。假如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该案件分配方案尚未实际执行”,那国光公司的3.8亿余元的巨额案款如何变成剩余4700余万元。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适用法律当然错误。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7条、第807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第510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为《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外,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样错误。二、一审判决只对**一审5项诉讼请求中的3项进行了处理,但对其余两项未进行处理,存在错误。
姚继端、姚振义、姚继先共同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海波、姚毕能、***、陆宏斌、六建公司共同辩称,部分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晏可超的优先权问题,认可**的上诉意见。
邱静辩称,部分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晏可超的优先权问题,认可**的上诉意见。
中消伟业公司辩称,部分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晏可超的优先权问题,认可**的上诉意见。
国光高科公司辩称,国光高科公司2016年破产了,执行程序是2012、2013年,拍卖程序破产管理人没参与,也不了解当时的情况,所以服从法院对执行程序的判决。关于晏可超的优先权问题,这是债权问题,服从法院对执行程序的判决,但破产案件程序中晏可超的优先权不充足,其应为普通债权,晏可超对这个结果也是认可的。
晏可超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论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规定,晏可超实质受偿了龙建公司对国光高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引用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失效,实际上晏可超就是在龙建公司要求国光高科公司还款,并且在起诉国光高科公司还款的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这样的背景下达成了三方协议,由晏可超提供资金专项用于承继龙建公司对国光高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等债权。
邱海发、四川乾亨公司、鸿泉源公司、欧必翼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支持**于2015年3月31日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制定的《关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申请书第一项异议意见,即要求大兴法院按照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对国光公司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2.依法支持**于2015年3月31日对大兴法院制定的《关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申请书第二项异议意见,即确认**在国光公司财产拍卖案款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权(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3.依法支持**于2015年3月31日对大兴法院制定的《关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申请书第三项异议意见,确认晏可超在国光公司财产拍卖案款分配方案中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依法支持**于2015年3月31日对大兴法院制定的《关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申请书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异议意见(即第四项要求大兴法院列明债权具体的组成部分,在有除本金以外的情况下,列明本金以外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起止时间,以便校核;第五项要求列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第六项确定拍卖程序是否合法);5.诉讼费由姚振义、姚继端、姚继先、晏可超、王海波、姚毕能、邱静、***、陆宏斌、邱海发、四川乾亨公司、鸿泉源公司、六建公司、中消伟业公司、欧必翼公司、国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相关执行案件情况
2011年12月6日,姚继先作为出借方,与国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光公司向姚继先借款13940万元,期限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月4日。2012年7月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2)京长安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载明上述《借款合同》经该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姚继先提供的材料,国光公司根据用款需要,实际借款1亿元。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亿元,自2012年1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四计算),支付公证费用160600元及姚继先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晏可超与国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中院查明,2012年1月17日,晏可超与国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归还建筑项目施工方的施工款项和解决民工工资问题。2012年10月26日,一中院作出(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公司偿还晏可超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损失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晏可超违约赔偿金50万元。
2012年4月12日,在执行依据为(2011)一中民终字第1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作出(2012)大执字第95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国光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的40-7地块、40-6和40-8地块及地上物(以下简称涉案地块及地上物),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的1号楼、2号楼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2年6月4日,在执行依据为(2011)一中民终字第10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中,该院根据**的申请,作出(2012)大执字第95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国光高科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的40-6和40-8地块的地上物。
2012年11月25日,晏可超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29日,一中院立案执行。2012年12月5日,一中院轮候查封国光公司名下涉案地块及地上物、涉案房屋。
2013年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该院认为因大兴法院对国光公司的财产先行查封,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为便于执行,裁定指定晏可超与国光公司一案由大兴法院执行。2013年3月25日,一审法院轮候查封国光公司名下涉案地块及地上物。2013年4月23日,该院轮候查封国光公司名下涉案房屋。
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该院委托北京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国光公司名下涉案地块及地上物、涉案房屋。2013年6月8日,北京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行拍卖会,北京金扬润达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竞买,以38200万元拍卖成交。2013年7月15日,该院作出(2012)大执字第2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6、40-8地块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北京金扬润达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地块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015年3月16日,一审法院对上述拍卖成交款38200万元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其中晏可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1676356.33元,姚继先享有抵押权债权84776249.58元、保管费4300096.93元,**作为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别享有82877.22元、1783667.04元、2523265.98元。该案款分配方案尚未实际执行。
2016年11月1日,一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和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兴和一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涉国光公司的执行案件向一中院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11月18日,一中院作出(2016)京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12月7日,一中院作出(2016)京01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光公司的管理人。
二、执行分配方案
2015年3月16日,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经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盛南街1号1幢、2幢房屋及增建项目房地产总值为10772万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6、40-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房地产总值为31300万元。经北京中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二次拍卖,上述房地产以3820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盛南街1号1幢、2幢房屋有两项抵押。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姚继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6、40-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项抵押,抵押权人为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92条、93条、94条、96条的规定案款分配顺位如下:1.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2.享有抵押权的债权;3.职工工资债权中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工资部分;4.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支出的费用;5.剩余案款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具体明细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数额(元)
备注
1
2013年大执字第038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8号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76800
二期
2
2013年大执字第0299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2648号
北京奥顺成科技有限公司
190000
二期
3
2013年大执字第042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04号
北京昊宇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55000
二期
4
2013年大执字第0392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2491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0038
二期
5
2013年大执字第039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7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9509.6
二期
6
2013年大执字第0392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50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73405.6
一、二期
7
2013年大执字第0434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94号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59915.57
一、二期
8
2013年大执字第0278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60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30000
二期
9
2013年大执字第0278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59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69600
二期
10
2013年大执字第267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84号
北京祥瑞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85793.15
二期
11
2013年大执字第0383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0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81397.41
二期
12
2013年大执字第383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94511.64
二期
13
2013年大执字第0299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89号
北京永祥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324004.59
二期
14
2013年大执字第0302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62号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337182
二期
15
2013年大执字第030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64号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592818
二期
16
2013年大执字第0315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926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5000
二期
17
2013年大执字第0266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79号
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77055.3
二期
18
2013年大执字第0450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80号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2072007.25
二期
19
2013年大执字第030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15号
深圳市和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
一期
20
2013年大执字第0527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7号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638226
二期
21
2013年大执字第0303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75号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
1009414.25
二期
22
2013年大执字第0401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8号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
358159
一期
23
2013年大执字第02408号
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
晏可超
31676356.33
二期
24
2013年大民初字第5612号
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97633.33
二期
注:一期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二期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6、40-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
(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数额(元)
备注
1
2013年一中执字第133号
2012年一中民初字第9651号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159790556
二期
2
2013年西执字第1533号
2012年西民初字第17259号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33253273.23
二期
3
2012年大执字第04622号
2012京长安执字第23号
姚继先
84776249.58
一期
4
2013年大执字第05738号
2013年西民初字第18220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12116304.35
一期
注:一期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二期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6、40-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
(三)职工工资债权中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工资部分: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数额(元)
1
2013年大执字第4105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30号
白鸽
23440.76
2
2013年大执字第4205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4号
白兆云
7995
3
2013年大执字第4125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7号
陈晓峰
21412.02
4
2013年大执字第03928号
京开劳仲2013年87号
冯传宝
2100
5
2013年大执字第03930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084号
高晓宁
6023.2
6
2013年大执字第4117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11号
韩风伟
11990.64
7
2013年大执字第04353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20号
何少婷
9463.39
8
2013年大执字第4204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82号
黄晓璐
15471.26
9
2013年大执字第453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7293号
季洋
57750
10
2013年大执字第04104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24号
金立元
17000
11
2013年大执字第4203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91号
李建忠
15813.23
12
2013年大执字第4243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31号
李伟伟
891.97
13
2013年大执字第488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8221号
李中在
36561.58
14
2013年大执字第4181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88号
林光旦
15000
15
2013年大执字第01556号
京开劳仲字2011第1160号
刘国华
7541.33
16
2013年大执字第4127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96号
刘奇
4590
17
2013年大执字第04126号
京开劳仲2013第104号
刘文红
7708.6
18
2013年大执字第483号
京开劳仲字2012年第1070号
刘晓磊
4304.11
19
2013年大执字第03891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81号
苏志强
32943.28
20
2013年大执字第06149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488号
苏志强
4079.48
21
2013年大执字第03888号
京开劳仲20131第122号
孙正军
12000
22
2013年大执字第0453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926号
田东旺
13037
23
2013年大执字第4120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83号
王爱华
5425
24
2013年大执字第04213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19号
王红坤
8380.16
25
2013年大执字第04454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01号
王宏顺
9000
26
2013年大执字第00147号
京开劳仲字2012第1072号
王前岗
5026
27
2013年大执字第04162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14号
王晓东
12488.64
28
2013年大执字第0453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929号
王长平
69471.6
29
2013年大执字第1557号
京开劳仲字2012第1199号
魏桂湘
17650
30
2013年大执字第3929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095号
杨小容
43750
31
2013年大执字第4019号
京开劳仲字2012年第1152号
杨自立
35950.22
32
2013年大执字第04038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2号
袁良城
15670
33
2013年大执字第5050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043号
张莎莎
18995
34
2013年大执字第04124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13号
张昭
8163.74
35
2012年大执字第04807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5748号
赵猛
22429.01
36
2013年大执字第301号
京开劳仲字2012年第1075号
赵维
2239.21
37
2013年大执字第4118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9号
朱怀树
7400.3
38
2013年大执字第4119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32号
朱小月
2520
(四)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支出的费用: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元)
其他费用(元)
其他费用名目
1
2013年大执字第0387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6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1197
2
2013年大执字第4205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4号
白兆云
5
3
2013年大执字第038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8号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830
4
2013年大执字第0299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2648号
北京奥顺成科技有限公司
2091
5
2013年大执字第0426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494号
北京宝恒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525
6
2014年大执字第205号
2013年大民初字12628号
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
1471
7
2014年大执字第204号
2013年大民初字12629号
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
1476
8
2013年大执字第0124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8704号
北京晨歌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350
9
2013年大执字第0255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63号
北京德宝嘉和商贸有限公司
25
10
2013年大执字第042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04号
北京昊宇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588
11
2013年大执字第0291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55号
北京和平京顺铝型材有限公司
1640
12
2013年大执字第0392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2491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00
5000
鉴定费
13
2013年大执字第039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7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89
5000
鉴定费
14
2013年大执字第0392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50号
北京宏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781
5000
鉴定费
15
2014大执字第38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5540号
北京鸿泉源商贸有限公司
972
16
2013年大执字第0219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4号
北京金彩联经贸有限公司
699
17
2013年大执字第0434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94号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240
40564.5
鉴定费
18
2012年大执字第4244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03766号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285193.5
211000
鉴定费
19
2013年大执字第0419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278号
北京泉鑫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284
20
2013年大执字第0278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60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275
21
2013年大执字第0278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59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770
22
2013年大执字第0278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1358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3065
23
2013年大执字第267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84号
北京祥瑞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008
24
2012年大执字第05725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6776号
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416
25
2013年大执字第0383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0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035
40930.56
鉴定费
26
2013年大执字第383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146
10681
鉴定费
27
2013年大执字第02866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297号
北京亦庄国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6600
28
2013年大执字第01572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302号
北京亦庄国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6482
29
2013年大执字第0299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89号
北京永祥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3228
30
2013年大执字第0302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62号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8417
31
2013年大执字第0302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64号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864
32
2013年大执字第4125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7号
陈晓峰
5
33
2013年大执字第0116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383号
大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79650
34
2013年大执字第0058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0382号
大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62690
35
2013年大执字第0315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45号
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550
36
2013年大执字第0315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926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13
37
2013年大执字第4117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11号
韩风伟
5
38
2013年大执字第03397号
2013年京长安执字第61号
韩志国
3633.6
公证费
39
2013年大执字第04353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120号
何少婷
5
40
2013年大执字第0242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243号
侯成训
4625
41
2013年大执字第0342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855号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5239
42
2013年大执字第453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7293号
季洋
5
43
2013年大执字第0255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53号
江苏亚塑科技有限公司
1042
44
2013年大执字第01149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056号
李磊
20440
45
2013年大执字第0114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059号
李磊
12619
46
2013年大执字第0256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386号
李林
7260
47
2013年大执字第4243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131号
李伟伟
5
48
2013年大执字第0488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8221号
李中在
5
49
2013年大执字第0578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8438号
李中在
2637
50
2013年大执字第4127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96号
刘奇
5
51
2013年一中执字第414号
2013京仲裁字第0055号
刘小仪
113734.83
公证费
52
2013年大执字第0266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79号
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460
53
2013年大执字第0255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43号
邱海发
385
54
2013年一中执字第133号
2012年一中民初字第9651号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779112
55
2013年西执字第1533号
2012年西民初字第17259号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199896
56
2013年大执字第0450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80号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11125
57
2013年大执字第0417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814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275
58
2013年大执字第0210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59号
深圳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5094
59
2013年大执字第030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15号
深圳市和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272
60
2013年大执字第0459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717号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9
61
2013年大执字第0527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7号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5000
10200
鉴定费
62
2012年大执字第0430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505号
**
4780
63
2012年大执字第00952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11489号
**
122000
64
2012年大执字第00951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11490号
**
102573
65
2013年大执字第03891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81号
苏志强
5
66
2013年大执字第0444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4187号
天津兴和一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363
67
2013年大执字第0453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929号
王长平
5
68
2013年大执字第0303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75号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
6942
69
2013年大执字第0401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8号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
3260
15000
鉴定费
70
2013年大执字第0422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495号
吴昌
6100
71
2013年大执字第02408号
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
晏可超
316750
72
2013年大执字第4019号
京开劳仲字2012年第1152号
杨自立
5
73
2012年大执字第02504号
2012年京长安执字第10号
姚继端
72000
公证费
74
2012年大执字第04622号
2012京长安执字第23号
姚继先
160600
公证费
75
2012年大执字第02505号
2012年京长安执字第11号
姚振义
92600
公证费
76
2013年大执字第5050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043号
张莎莎
5
77
2012年大执字第04807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5748号
赵猛
5
78
2013年大执字第05738号
2013西民初字第18220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94096
79
2013年大执字第4118号
京开劳仲字2013年第099号
朱怀树
5
注:评估费110700元、保管费4300096.93元、申请执行费1937550.9元
(五)剩余案款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普通债权数额(元)
应分配数额(元)
1
2013年大执字第0387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6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104685
13521.55
2
2013年大执字第038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48号
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3840
1787.63
3
2013年大执字第0299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2648号
北京奥顺成科技有限公司
4116.8
531.74
4
2013年大执字第0426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494号
北京宝恒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50000
6458.21
5
2014年大执字第205号
2013年大民初字12628号
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
132090
17061.30
6
2014年大执字第204号
2013年大民初字12629号
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
132596
17126.65
7
2013年大执字第0124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8704号
北京晨歌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690000
89123.28
8
2013年大执字第0255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63号
北京德宝嘉和商贸有限公司
7104
917.58
9
2013年大执字第0291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55号
北京和平京顺铝型材有限公司
157118.8
20294.12
10
2014大执字第38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5540号
北京鸿泉源商贸有限公司
85711.3
11070.83
11
2013年大执字第0378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091号
北京金彩联经贸有限公司
9440
1219.31
12
2013年大执字第0219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4号
北京金彩联经贸有限公司
57303.69
7401.58
13
2012年昌执字第6076号
2011年昌民初字第9620号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87628
11318.40
14
2013年大执字第0434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94号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000
5166.57
15
2012年大执字第4244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03766号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0
1162477.53
16
2013年大执字第0419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278号
北京泉鑫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30690
3964.05
17
2013年大执字第0278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1358号
北京荣士达电气有限公司
289229.44
37358.08
18
2012年大执字第05725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6776号
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7274.88
4814.58
19
2013年大执字第0383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0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40000
69748.65
20
2013年大执字第383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69号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0000
18082.98
21
2013年大执字第02866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297号
北京亦庄国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630000
468865.94
22
2013年大执字第01572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302号
北京亦庄国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509000
453237.07
23
2013年大执字第02991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89号
北京永祥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19719.33
2547.03
24
2013年大执字第0116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383号
大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291641.70
25
2013年大执字第0058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0382号
大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6331208
817765.23
26
2013年大执字第03152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45号
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66000
34357.67
27
2013年大执字第03154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926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7749.85
28
2013年大执字第03397号
2013年京长安执字第61号
韩志国
1858626.8
240067.98
29
2013年大执字第02420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243号
侯成训
669000
86410.83
30
2013年大执字第03420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2855号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667847.5
86261.97
31
2013年大执字第0255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353号
江苏亚塑科技有限公司
91341.83
11798.09
32
2013年大执字第01149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056号
李磊
5200000
671653.69
33
2013年大执字第0114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3059号
李磊
2480000
320327.14
34
2013年大执字第02565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386号
李林
1131333.3
146127.73
35
2013年大执字第0488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8221号
李中在
113013.13
14597.25
36
2013年大执字第0578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8438号
李中在
279630
36118.18
37
2013年一中执字第414号
2013京仲裁字第0055号
刘小仪
9433784.1
1218506.90
38
2013年大执字第0266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779号
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4312.2
8306.83
39
2013年大执字第0255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543号
邱海发
38762
5006.66
40
2013年大执字第0417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814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3874.93
41
2013年大执字第0210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059号
深圳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654609
84552.03
42
2013年大执字第03069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615号
深圳市和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6288
2103.83
43
2013年大执字第0459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717号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5081
4531.21
44
2012年大执字第04308号
2012年大民初字第1505号
**
641642.5
82877.22
45
2012年大执字第00952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11489号
**
13809302
1783667.04
46
2012年大执字第00951号
2010年大民初字第11490号
**
19535340
2523265.98
47
2013年大执字第03888号
京开劳仲20131第122号
孙正军
88000
11366.45
48
2013年大执字第04448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4187号
天津兴和一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37013
4780.75
49
2013年大执字第04536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926号
田东旺
16738.11
2161.96
50
2013年大执字第04537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6929号
王长平
5528.4
714.07
51
2013年大执字第1557号
京开劳仲字2012第1199号
魏桂湘
5408.31
698.56
52
2013年大执字第04223号
2013年大民初字第1495号
吴昌
849262.77
109694.32
53
2013年大执字第02408号
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
晏可超
36132137
4666977.47
54
2012年大执字第02504号
2012年京长安执字第10号
姚继端
47464200
6130674.01
55
2012年大执字第04622号
2012京长安执字第23号
姚继先
51206528
6614048.73
56
2012年大执字第02505号
2012年京长安执字第11号
姚振义
61044235
7884727.97
57
2013年大执字第04038号
京开劳仲字2013第2号
袁良城
102182.87
13198.37
注:普通债权可分配的案款为37344707.26元,分配比例为12.916417%
三、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晏可超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是否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权。对此,双方的主张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如下:
**主张:**在国光公司财产拍卖案款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权(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晏可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理由是:1.**在诉讼阶段即申请对国光公司的上述房地产等财产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在强制执行阶段,**也是最先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法院对国光公司上述房地产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含执行查封)的普通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就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国光公司申请执行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应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制定分配方案,同时将**的债权列入普通债权在先受偿的位置,在**受偿后,再按照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而不是全部按比例受偿。2.晏可超是民间借贷普通债权,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0)大民初字第11490-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大兴法院应**申请,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114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国光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和土地。证据2.(2012)大执字第951-10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大兴法院在执行**与国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0)大民初字第1149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一中民终字第10970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的申请,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大执字第951-10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国光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和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等财产。此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是国光公司普通债权人中第一个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证据3.(2012)大执字第952-1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大兴法院在执行**与国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0)大民初字第1148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一中终字第10971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申请,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2012)大执字第95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国光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6、40-8地块的地上物。此证据还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是国光公司普通债权人中第一个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证据4.大兴法院关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2015年3月16日)。证明大兴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就国光公司位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街区40-7、40-6、40-8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拍卖价款作出分配方案,此证据第7页第14-16行和第10页13-15行分别载明了**的执行依据和执行案号等内容,从**的执行案号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执行案号相对比,可以证明**是所有债权人中在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此证据还证明大兴法院没有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制定普通债权的分配方案,该方案明显不合法,此证据第2页和第3页中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作为分配方案的附件予以公示,尤其第3页中将自然人晏可超在(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权31676356.33元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明显存在问题。事后查明晏可超的该债权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普通债权,作为执行依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确认晏可超拥有优先受偿权,此证据第11页最后还载明了“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并盖有大兴法院院印等事实。证据5.2015年3月31日异议申请书及快递详单。证明**在收到大兴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制作的上述证据4中的案款分配方案后,于2015年3月31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大兴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书,但是大兴法院收到异议申请书后未依法进行处理等事实。证据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一中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晏可超对国光公司的债权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普通债权,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晏可超对国光公司不享有优先权等事实。证据7.国光公司19笔债权的债权人对**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的意见。证明龙建公司提出的意见不是反对意见,其余18笔债权的债权人对**的异议申请书提出了不同的反对意见。证据8.国光公司案件债权、债务、财产情况清单(拍卖地上物)和姚继先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份。证明国光公司案件债权、债务、财产情况清单(拍卖地上物)第2页第77项晏可超2012一中民初字第7156号判决书案件执行中,晏可超先后从大兴法院领取35244998.34元案款(其中优先权案款31993106.33元,后期领取3251892.33元),第3页第97项姚继先债权领取数额为88716989.6元(其中,8000万元的案款领取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还有一笔8716989元为2015年12月份领取,详见姚继先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此组证据及上述事实证明了大兴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对国光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等财产拍卖成交后,于2015年3月16日案款分配方案作出前,已经陆续向晏可超、姚继先等债权人发放了数额不等的案款,且在**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后仍然向其他债权人发放了金额不等的案款等事实,此证据还与上述证据4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9.北京高院的(2018)京执监60号执行裁定书。第12页至13页补充查明事实部分与证据1-4相互印证,证明诉讼情况及房屋查封等情况。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1-9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晏可超主张其享有该笔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具体理由:晏可超和龙建公司及国光公司三方共同商定,因为国光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由晏可超受让龙建公司对国光公司享有的三千万元工程款债权,实质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只是为了确认是国光公司的还款义务,为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才单独签署了借款协议。即使认为晏可超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与龙建公司存在债权转让的协议,但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鉴于晏可超确实为国光公司代偿了欠付龙建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而龙建公司在接受晏可超履行后,其对国光公司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也转让给了晏可超,因此晏可超享有该笔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晏可超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双方履行协议。证明该协议虽然以国光公司的名义与龙建公司签署,但国光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为孟晓涵,即晏可超的配偶,且该协议多次提到龙建公司将相关建设工程的资料提交给孟晓涵,晏可超手里有国光公司出具委托的文件及收款证明。晏可超代国光公司偿还了龙建公司对国光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笔债权转让给晏可超,晏可超享有该笔债权的对应的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证据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之所以晏可超取得工程资料的审批建设文件,实质上是以晏可超获得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前提的,这是双方公司及晏可超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事实不符,晏可超的债权仅是民间借贷,不享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执行分配方案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是否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根据以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首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并不能优先受偿,仍应按照“普通债权应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受偿。本案中,国光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普通债权人不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晏可超作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受让方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以上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故,本案中,晏可超作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受让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执行分配方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证据1.事实概述、计算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姚振义与国光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事实;姚振义于2015年12月17日从大兴区人民法院领取国光公司案款5493981元;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包括姚振义在内的债权人发放了金额不等的普通债权案款;大兴区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了本案案款分配方案。证据2.事实概述、计算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姚继先与国光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事实经过;姚继先于2013年12月24日从大兴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国光公司案款800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17日从大兴区人民法院领取国光公司案的案款8716898元;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大兴区人民法院仍对包括姚继先在内的债权人发放了金额不等的普通债权案款;证明大兴区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了本案案款分配。证据3.事实概述、计算说明,证明姚继端与国光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事实;姚继端于2015年12月17日从大兴区人民法院领取国光公司案的案款4271778元;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大兴区人民法院仍对包括姚继端在内的债权人发放了金额不等的普通债权案款;证明大兴区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了本案案款分配。证据4.国光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证明国光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制作国光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管理人介绍其于2017年8月28日从大兴区人民法院接收国光公司剩余案款共计46907152.89元;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国光公司财产后,依据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制作的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将拍卖国光公司房地产财产的案款3.82亿元进行了分配,最后只留下46907152.89元案款待分配;大兴区人民法院已经执行了案款分配方案。晏可超、姚振义、姚继端、姚继先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中消伟业公司、国光公司、邱静、王海波、姚毕能、***、陆宏斌、六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在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确认晏可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就**上述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提出其是普通债权人中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也是第一个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采取执行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人。故**在国光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被执行人国光公司已因相关债权人的申请被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国光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均应在该程序中以国光公司债务人财产受偿。故**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提出一中院的相关判决书足以证明晏可超对国光公司的债权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普通债权,即便该判决书中叙述了国光公司向晏可超借款的用途,但并没有认定晏可超是建设工程债权的受让方的事实,更未确认晏可超对国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认定晏可超因受让债权从而享有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然本院注意到,**在一审诉讼中已就上述理由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对此亦作出审查认定,并就裁判理由作出阐述说明。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有鉴于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钱丽红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