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督18号 申请人: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安泰小区1号楼4层04西段办公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债务人: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伟业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消伟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