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督18号
申请人: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安泰小区1号楼4层04西段办公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债务人: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伟业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消伟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