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4785号
原告: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安泰小区1号楼4层04西段办公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明胡同东侧(***道)。
法定代表人:隋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卓
书 记 员 张晓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