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709号
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6层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3301507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系河南省安阳县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前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05W4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址:北京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已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五保向原告履行了和解内容为由,撤回对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575.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87.97元,由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卓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