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5165号
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4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63元,由原告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