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道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7179号 原告:天津道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红***3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道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天津道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道驰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