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1363号
原告:香河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京津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香河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香河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香河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河净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