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679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752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京街支行的存款(账户:0618********)16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