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7299号
原告: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东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彩虹城五区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童,总经理。
原告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绿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安绿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河北安绿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45元,由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