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7299号 原告: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东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彩虹城五区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童,总经理。 原告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绿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安绿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河北安绿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45元,由河北安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