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强某某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805号 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祥泰广场3号商务公寓3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