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1905号
原告: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205国道新河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钢管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4元,减半收取11332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