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3362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原告北京康华国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京0108民初43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8民初433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1)京0108民初43362号”,应补正为“(2020)京0108民初43362号”。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