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1086号
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商务大厦A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成名,经理。
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 800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2月19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19110110900000000271;保全标的4 800 000元),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 800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