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1086

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商务大厦A1003室。

法定代表人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成名,经理。

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2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 800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1219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19110110900000000271;保全标的4 800 000元),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 800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陈振祥

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