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803号
原告:华信创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卢成清。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
第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册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
原告华信创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信创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信创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