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250-1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街XX号XX层XX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问鹏武,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路莎莎,女,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XX村XX号。
被告:干南飞,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XX大道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赵玉蓉,女,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乔田凤,女,汉族,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柏少雪,女,汉族,1991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XX村X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路莎莎、干南飞、赵玉蓉、乔田凤、**、柏少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普独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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