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16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乐,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务专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山西圣点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琦,山西圣点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颖哲,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王立成,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王富吉,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圣点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颖哲、王立成、**、王富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圣点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颖哲、王立成、**、王富吉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