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921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
法定代表人:季文平。
被告:北京市飞翔建筑艺术雕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276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标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飞翔建筑艺术雕刻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经济合作社撤诉。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