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冠京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32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零五万五千二百八十一元三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