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3至18层101B座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09民初15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房租、物业费等共计156.69905万元,滞纳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2135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807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未发现其名下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其持有的上饶市家和汇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冻结厦门均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冻结福建家和汇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未预交评估费用,本院暂未处置。
3.本院已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6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将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的156.69905万元,滞纳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2135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华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