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368P。
法定代表人:李东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236944X9。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动力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大友动力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甘0271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明显不当。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法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即使双方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直接驳回起诉,否则,即使上诉人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亦会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大友动力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2.***环保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不予收取,退回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大友动力安装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了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5#6#焦炉脱硫脱硝建筑安装项目承包工程合同书,承包方式为总包,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双方在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以双方约定协议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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