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合水县西华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505号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合水县西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合水县西华供热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翰,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水县西华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露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张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