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63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雷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帅,男,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男,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京0109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 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以上存款共计冻结 3 962 874.42元。后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已实际冻结3 962 874.42元,申请解除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 xxx的账户内银行存款3 962 874.42元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京0109财保106号-1号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 xxx的账户内银行存款3 962 874.42元的冻结。现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3 962 874.42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3 962 874.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