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06号
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
法定代表人:雷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帅,男,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以上存款共计冻结3962874.42元。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以上存款共计冻结3962874.4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牛胜辉
书 记 员 杜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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