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3民初1173号
原告: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全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