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加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债权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公证处执行依据文书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819.5元,由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