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227号
原告:北京建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