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214号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北京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市丰台区***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