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任丽娟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83民初1314号 原告:任丽娟,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 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新发展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任丽娟与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任丽娟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丽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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