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83民初1464号
原告:***,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延寿县。
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会泳,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