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该处。
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就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股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法已将执行案款26 12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涛
审 判 员 康占北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