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异28

申请执行人:***,男,19559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

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海,男,199477日出生,汉族,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林世辉,男,197212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村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林世辉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与新粤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新粤顺公司还借***款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八元等。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5)顺执字第01470号。201831日,***与林世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享有的(2014)顺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对新粤顺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林世辉。现林世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顺执字第01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涉案债权已转让给林世辉,同意林世辉的变更申请。新粤顺公司认可已收到涉案债权转让通知,同意林世辉的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林世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取代***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故其申请符合变更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顺执字第014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林世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