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辖3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西湖柏泉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谭家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五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柴恩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141号(中心院区)。
法定代表人:胡亚华,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宏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集团)、浙江五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五州公司)、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鄂东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利华诉称:第四被告鄂东中心医院为涉案工程业主单位,第三被告浙江五州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第一被告武汉宏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2016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双口头商定,第一被告将其分包的黄石市中心医院黄金山院区的基抗支护劳务承包给原告,劳务费包干价854957元,其中锚杆施工费276029元,坡面喷锚佣杂工费6000元,具体费用定期据实结算。双方协商约定好后,6月21日起原告带领工友们正式开工,至2017年7月底正式完工。期间原告根据劳务量清单,分别四次向第一被告申领了部分劳务费。2017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了初决算,涉案工程劳务费共计854957元,第一被告已结支付了598469.9元,仍欠原告256487.1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第一被告要求支付余下欠款,但第一被告对原告不再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6487.1
元及利息36762元;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地,还是不动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大冶市辖区内,本院无管辖权,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移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10月22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黄金山院区属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黄石市中心医院黄金山院区属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而非湖北省大冶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美莲
审 判 员 黄显珠
审 判 员 周 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梦婷
书 记 员 沈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