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29008309Y。
法定代表人:曹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武汉佳华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高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667864178。
法定代表人:严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佳华达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达公司)债权
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源建筑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与武汉中巨基建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与武汉恒达铁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字钢租赁合同》是为2019年12月12日《退场协议书》中列明的“围堰工程、钢便桥工程”作准备,上述工程亦实际进行了施工,而该两份合同在一审中均出现了由佳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涛以及他人分别代表宏源建筑公司签名的内容完全一致的版本,一审以《退场协议书》上仅有宏源建筑公司印章无行为人签名为由认定该协议无效,因该协议并不是先在空白合同书上盖章后确定合同内容,是在打印好的合同内容上加盖公章,且宏源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章为虚假,一审未查明如下基本事实:第一、退场协议书上所列明的内容即“佳华达公司完成了预制梁场工程、浠水二桥围堰工程、新浦河桥围堰工程、钢便桥工程,20米T梁、浠水二桥下不结构完成部分工程”是否实际由佳华达公司施工,上述工程项目与2019年12月9日《结算书》上结算的内容“预制梁场建设工程”是何关系?与双方所签订的《内部劳务经营协议》中所约定的“工程内容:桥梁、道路、土方、围堰等”是何关系?第二、宏源建筑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上述基本事实直接关系到债权转让的总额,故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