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29008309Y。
法定代表人:曹敏,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