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
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2900830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