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332号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