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660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37号。

法定代表人:鲍佳麟。

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0号楼3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存刚。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2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5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四万零五百二十元三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千八百零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