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80号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我院已受理了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且本案原告在魏都区辖区内,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本辖区的基层,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