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1026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国土资源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9,998元,及其它一次性保险赔偿款19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9,998元。 2024年06月05日,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74元,由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98元,剩余2,078.76元退还给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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