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1259号
原告:曹妃甸港西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义庆,职位。
被告: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龚代明,职位。
曹妃甸港西港码头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曹妃甸港西港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妃甸港西港码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曹妃甸港西港码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