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429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五层5628室。
法定代表人:阎利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楠,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79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潍坊软件园软件楼智能化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组织实施协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一种,一审法院亦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案涉弱电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潍坊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上诉人与总承包单位所签《潍坊软件园楼智能化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组织实施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于志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