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006号
起诉人: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五层5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259046327。
法定代表人:阎利宏。
2022年4月26日,本院收到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潍坊软件园项目结算资料;2.判令被告与原告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为潍坊软件园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自第三人处承接潍坊软件园软件楼智能化项目,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潍坊软件园楼智能化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组织实施协议,由原告具体实施项目,合同金额4199556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核减协议》,对施工内容进行核减,施工过程中,项目也存在一定增项。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收到项目款项五个工作日后按比例向原告支付款项,并且项目以被告与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的合同金额进行结算。据原告了解,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第三人应该已经与被告进行了结算,但至今未向原告出示项目结算材料,亦未与原告办理结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被告办理结算,被告一直未予办理。案涉项目为潍坊软件园,其所在地为潍坊市,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与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潍坊软件园楼智能化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组织实施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本协议签约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