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27758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红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出具本人在海淀三建的调入、调出工作材料;2、为了计算本人社保缴费前视同缴费工龄;3、尽快办理,本人已过退休年龄。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我人事档案中缺少在海淀三建的工作调入、调出工作材料,海淀三建现在已经不存在,被昊海建设公司吸收合并,故我先后四次到昊海建设公司进行沟通均被拒绝,致使我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缺失,影响我的退休待遇,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经查,***人事档案中留存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显示工作内容为:74年2月至77年4月海淀四季青蓝靛厂大队插队务农;77年6月至79年6月汽修公司技校采购汽修;79年6月至89年7月汽修公司七厂机工;89年8月至91年3月海淀三建司机;91年3月至今西城菜蔬公司采购站司机。***表示今年五月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因人事档案中缺少海淀三建的调入、调出手续,导致其视同缴费工龄计算受到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海淀工商局进行核查,未查询到“海淀三建”相关工商信息。再查,庭审中,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其要求海淀三建调入、调出手续系应放入人事档案中的材料。
本院认为,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考核、奖惩、选拨和任用等工作中所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具有历史性、客观性的特征。***本案中要求出具放入档案的在海淀三建调入、调出工作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视同缴费工龄认定亦属人事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要求“尽快办理、本人已过退休年龄”并非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本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正
人民陪审员吴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星月
书记员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