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州市程宇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义和*****村西。
法定代表人:**学。
上诉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涿州市程宇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