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4008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宏建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宏建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宏建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宏建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