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2310号
原告: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辛店村西临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昌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积极协商,原被告拟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自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