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执异8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湘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直至将该案徐州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被执行的房屋全部登记到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为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异议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琪
审 判 员 马 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解 琰